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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学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17 [来源]: [浏览次数]:

衡水学院学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决定在所有班级设立指导教师,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二条 指导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3、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三条

1、每个班级(一般按自然班40人/班)均需配备一名指导教师,特殊专业可按专业实际人数和教师数灵活掌握。任期从学生入学至毕业,学生毕业后,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2、指导教师的聘任范围一般为本专业教师。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组成的学生指导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指导教师的选聘、培训、管理和学院考核部分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全体指导教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相关工作。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聘任结果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1.帮助新生了解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明确学习目标,端正专业思想,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引导其尽快完成由中学生活向大学生活的过渡。

2.认真做好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应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切实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率和自习率的督促和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与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的联系沟通,准确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特别要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

3.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和科研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七条 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努力形成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指导教师侧重学业导航和成才指导,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有条不紊的“双导师”格局。

第八条 学生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时要有指导记录。(见附件)

三、学生指导教师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由学生处联合教务处统一组织,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公布和反馈。学生指导教师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以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内容包括学校考核(20%)、二级学院考核(40%)、学生民主评议(40%)三部分。 学校考核部分由学校成立考核组,考核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处、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二级学院考核和学生民主评议由各学院学生指导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学校按每个自然班每月4个工作量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具体发放数额根据考核等级动态调整;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生指导教师不发放津贴,并及时解聘。

担任学生指导教师是青年教师评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

每年按学生指导教师数的10%评选“优秀学生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处负责解释。